【实施日期】2006/04/13 【颁发文号】吉建设[2006]1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从业行为,实现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出和重申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审查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1、建设单位应将审查业务委托给经省建设厅认定、业务范围和类别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审查机构,按有关规定填写“委托书”、签订委托合同。 2、建设单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全套施工图(含结构专业计算书)、以及勘察设计合同和完成审查所需的其它材料。民用建筑工程,还应提供热工性能计算书及其使用的计算软件名称和版本。 3、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4]8号文件)交付审查费用。审查机构同时承接一个工程项目的勘察和设计文件审查,不得另收勘察文件审查费。对审查未通过,修改设计后复审的工程,审查机构不得重复收费。 4、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外省认定的审查机构不得在我省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二、业务审查 1、施工图审查必须执行勘察文件在先、设计文件在后的工作程序。 2、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可能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及省技术标准的四新技术,施工图审查应依据国家或省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意见。 3、审查应包括施工图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的技术性审查等内容。 4、审查机构应按范本要求填写“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并对施工图中反映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以“不良行为记录”的方式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结论 1、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应有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明确结论。“审查报告”应由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人员专用章”和审查机构公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发。 2、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均应在首页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其余每页加盖相关专业审查人员专用章。审查机构存档一套,其余的交还建设单位。 3、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将反馈意见和修改后的施工图反馈原审查机构复审。 四、审查备案 1、审查机构在完成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供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批准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和审查委托合同、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审查报告及不良行为记录(如果有)等材料。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是否准予备案应有明确意见。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审查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应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纠正。 五、管理工作 1、施工图审查工作全省统一应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文本、网络管理。 2、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建立完整的档案材料。 3、严格禁止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审查机构要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做好审查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对于达不到和严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的审查机构将取消从业资格。对竞相压价、违规审查、质量低劣,甚至有意回避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市场及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施工图审查制度有效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