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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8-1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63|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2/11/28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 ...

【实施日期】2002/11/28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CENTER]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将《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省外的单位进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活动,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件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未进行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修改为:
“省外的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活动,须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证件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将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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