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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调解机制的通知

2007-8-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7|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颁发日期】2006/09/03 【颁布单位】 建筑89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根据我市确定的防止新拖欠的长效机制,将清欠工作逐步纳入全市各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环节中 ...

【颁发日期】2006/09/03
【颁布单位】 建筑[2006]89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根据我市确定的防止新拖欠的长效机制,将清欠工作逐步纳入全市各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环节中。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纠纷,时常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分包劳务费问题。因此,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需设专人和机构为合同纠纷双方提供调解,使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降低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维权成本,防止过激行为的发生。我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了《施工企业合同纠纷调解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各区县建委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成立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9月20日前将合同调解办公室主任和调解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至市合同调解办公室。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9月底前,各区县建委应将市、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的电话和办公地点在每个工地现场进行公示。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要在各区(县)建委正式挂牌。
三、目前正值秋收农民工返乡时间,市、区(县)两级合同调解办公室要开始受理施工企业合同纠纷问题,避免出现因合同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集访事件。
四、各总、分包企业发生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应首先由双方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一方或双方企业按调解管辖,向市或区(县)合同调解办公室申请进行调解。在调解纠纷期间,必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得以拖欠工程款或分包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市合同调解办公室地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联系人:张丽珠;联系电话:23673307。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调解暂行办法
[CENTER]施工企业合同纠纷调解暂行办法
 
为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防止过激行为解决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市场实际,特建立施工企业合同纠纷调解机制。
一、调解组织设立
(一)调解机构
市建委在建交中心设立调解办公室。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合同办、施工队伍管理站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各区(县)建委应在合同管理部门设立调解办公室。
(二)调解管辖
市施工合同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受理区(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合同纠纷的调解;负责直接受理或协助区(县)受理市管工程及外地进津企业合同纠纷的调解。
区县施工合同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协调解决。
(三)调解员。调解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为人公正;具有较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协调调解能力。区(县)调解办公室调解员不少于4人,市调解办公室调解员不少于10人。
二、调解的受理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发包合同、总分包合同、劳务费结算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属于拖欠工程款或劳务分包款的各种纠纷和争议,
三、调解的受理程序
(一)调解的申请。发生合同纠纷的企业经协商未果,由一方或双方向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合同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并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进津备案通知书、备案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等相关资料。
(二)调解申请的批准。合同调解由调解办公室主任批准。调解申请批准后,调解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调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准备的资料等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
(三)调节的实施
1、调解人员应首先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调解人员分别向纠纷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进一步查明事实,固化证据,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提供假证据的,应记录立案。在调解过程中,应有书记员如实做好笔录。
3、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止产生新的拖欠的长效措施为依据,宣传和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及早发现纠纷激化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特殊情况的处理。在调解中双方对工程量计算和计价标准分歧比较大的,可要求双方通过有资质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四)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调解人员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当事人签名盖章。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问题。
(五)调解协议落实情况跟踪。调解办公室应当建立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的跟踪制度,一般应要求申请方按调解协议期限以书面回复。
1、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协议。
2、当事人因协议内容不当或无法履行的,可申请重新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问题。对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结案并归档。对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达成协议的调解事件,调解人员均应将相关文件整理归档。
四、受理调解的原则
在受理和调解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原则上不予受理调解。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外。
(二)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实施纠纷受理调解的原则。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为主的原则。
(四)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得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
(五)在实施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必须2人以上。
五、对违法违规的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违法违规的有关证据。需要建筑市场执法部门介入调解的,及时上报主管领导;不需要建筑市场执法部门介入调解的,调解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证据移送市场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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