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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3)

2001-12-13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5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一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 ...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一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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