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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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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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支配权-直接支配 |
1、债权是请求权-要请求债务人履行 |
2、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外均为义务人 |
2、债权是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债务人 |
3、是财产权-包括财产利益 |
3、债权可以是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
4、有排他性-一物之上的物权不能相互冲突 |
4、债权可以并存 |
1、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种类
物
权
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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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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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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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客体: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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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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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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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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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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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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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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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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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
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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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客体:动产、不动产;不转移占有;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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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客体:动产、财产权利;转移占有;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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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客体:动产;需合法占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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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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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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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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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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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地上、地下;新设立的不得损害既有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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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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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经营性用地,有期限,要出让金;应当招标、拍卖竞价出让
划拨:严格限制其用途,无期限,无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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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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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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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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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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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流转,条件:1书面合同,不逾期2变更登记3房地一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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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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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自动续期,非住宅按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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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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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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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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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性质: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用益物权;
3、例如:为更好浇灌自己土地(需役地),在他人土地(供役地)建造引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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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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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与一般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主义的规定不同)
3、未经在先用益物权权利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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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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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受让人可以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地役权的约定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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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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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义,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有例外:如地役权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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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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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主义,运输工具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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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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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常见保护方式:
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致害人要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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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racy 更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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