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效力待定
摘要: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 ...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责任编辑:骆羽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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