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摘要: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可被变更或撤销本身就属于争议的范畴之内,如果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 ...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可被变更或撤销本身就属于争议的范畴之内,如果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则就无法确定确认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可被变更或撤销的途径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责任编辑:骆羽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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