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法人
摘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 ...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法人中数量最大的一种。 [重点解析] 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尽管看起来比较适合命题,但是,由于这部分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范围相距比较远,作为一般性掌握即可。 这里需要注意区别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单位,是组织,而法定代表人则是自然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责任编辑:骆羽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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