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摘要: (1)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包括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数量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标的物质量应符合约定 出 ...
(1)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包括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数量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标的物质量应符合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该义务也被称为瑕疵担保义务,或者质量担保义务。 (4)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50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该义务也被称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形,例如。出卖他人所有物、擅自出卖共有财产或者出卖他人共有份额、第三人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要求。 (5)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有关单证和资料。 责任编辑:骆羽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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