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2014-7-5 00:4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 评论: 0

摘要: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发,使用不合格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是被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发,使用不合格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是被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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