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程序(一)

2014-7-5 00:3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4| 评论: 0

摘要: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行政复议。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 ...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行政复议。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复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是被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收到复议申请的外汇局有管辖权。

  四、申请人向外汇局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外汇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2、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复议申请,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复议申请,发还复议申请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六、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七、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责任编辑:骆羽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辅导班次

适合人群

配套辅导书

特色班

 超值优惠套餐,适合基础好,自学能力强学员     480元/门

立即购买>>

通关班

 报名、考试不过,下期免费学,适合提前备考的学员  660元/门

精品班

 高清智能交互课件,适合基础薄弱、工作较忙学员   1000元/门

实验班

 签协议保障通关,适合专职助教督促指导,零基础学员 2000元/门

  2014年一级建造师官方微信和微博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