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先履行抗辩权
摘要: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 ...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责任编辑:风聆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