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 责任编辑:风聆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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