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要约的概念

2014-7-5 00:1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 评论: 0

摘要: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如果不特定,则受要约人无法对之作出承诺,也就无法与之签订合同。这样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得上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在街头见到一张出售建筑材料的广告,但是广告上面并没有材料供应商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则即使该承包商计划购买这批材料,也由于无法找到材料供应商而不能签订购买材料的合同。

  所以,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要约。例如,某承包商与某材料供应商聚会,交谈之中,材料供应商向承包商介绍了自己目前存有大量的建筑材料,并对该批材料的性能进行了详细地描述。这不能认为是要约,因为材料供应商并没有将这批材料出售给承包商的意图。

  所以,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某投标人计划对某开发商的建设项目进行投标,但是在投递标书的时候却误将标书送给了另一个开发商。尽管要约已经发出,但是由于该受要约人不是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因此,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这是《合同法》对要约的明确规定。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具体明确,受要约人就无法对之作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对之进行了补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诺,就要认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承诺也就不能是承诺了。

  所以,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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