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14-7-5 00:0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1| 评论: 0

摘要: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 ...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新岗位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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