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禁止工程监理的违法行为

2014-7-4 23:5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0| 评论: 0

摘要:   根据《建筑法》第34条、35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根据《建筑法》第34条、35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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