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摘要: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 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 ...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 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责任编辑:风聆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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