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复习资料——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法律责任

2014-7-4 23:3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4| 评论: 0

摘要: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 ...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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