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开展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的通知》中的要求,做好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本奖项”)的初评及推荐工作,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根据《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的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的初评及推荐工作。
第三条本奖项的初评和推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项的领导机构,评审委员会确定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的授奖数量、推荐项目的评选和审定等工作。
第五条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具体实施本奖项在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的初评工作,并负责向中国建筑学会推荐授奖候选项目,建筑材料分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奖励范围为在我国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群体。
第八条申报项目成果是在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中取得的理论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建设实践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
(一)理论研究前沿成果。在建筑材料学科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发展了建筑材料学科理论,带动该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
(二)创新及推广应用成果。在建筑材料科技成果的工程应用方面有所创新,并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推广性,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在建筑材料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在建筑材料的工程应用设计、生产、施工以及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已建成或使用一年以上,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这些工程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高层、超高层、大跨度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住宅工程,工业建设项目等。
第九条申报本奖项(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或者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与项目主要工作的;
(二)在解决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在限额内产生。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的领导,或是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本奖项的候选人。
第十条本奖项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项目的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如果只是提供资金,不能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列为获奖候选单位。政府部门一般不应作为本奖项的候选单位。
第十一条本奖项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有重要的技术创新,形成了行业主导技术或者名牌产品,应用创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或者改造,提升了产业技术水平;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在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中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章评审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成立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我国建筑材料领域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中国建筑学会建材分会理事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推荐授奖候选项目;
(三)对奖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本奖项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建材分会将建立评委专家库,每届抽取部分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如连续两届均被抽中担任评审委员的,则下一届暂停一届担任评审委员。
第十五条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推荐及评审
第十六条本奖项申报主体应是从事建筑科技(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生产、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或个人,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是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和会员(非会员可同时办理入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可以是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一)凡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为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所在单位提供项目证明。
第十七条申报本奖项需填写《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或专家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和内容可选择一项或多项);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申报书一式三份,需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材料附件一份,需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必须对推荐书的内容和相关的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政府奖励的,不得申报。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也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建筑材料及其工程应用领域领域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材料应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至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由建筑材料分会秘书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可以以会议、书面或网上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查和答辩。
第二十二条所有申报项目经初评后,由建筑材料分会择优推荐至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获奖项目将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上公示,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充修改后转入下届评审。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奖项奖励采取中国建筑学会奖励和获奖项目及获奖人员所在单位辅助奖励的办法。获奖名单将在中国建筑学会和建材分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并通报获奖者所在单位,提请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中国建筑学会对获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推荐给获奖者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业绩计入档案。同时遴选部分奖项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