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0-3-24 00:00| 发布者: mbampa| 查看: 372| 评论: 0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科普基地建设和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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