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颁布
摘要: 2007年7月26日,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该《办法》从科普工作的规划组织、科普场馆建设和科普经费的拨付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实施意见。 《山 ...
2007年7月26日,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该《办法》从科普工作的规划组织、科普场馆建设和科普经费的拨付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实施意见。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指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人均0.30元,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各投入不低于人均0.2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和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改造;省、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科技馆。尚无条件建立科技馆的县(市),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或者参与经营科普场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立专业科普场馆。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公益性科普场馆、设施的,可以依法享受土地、建设或者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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