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函〔2008〕144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以及原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和作答要求 2008年11月29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008年11月3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一)《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8年7月9日至7月17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提交《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报名表》,并在《报名表》左下方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1、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7月14日至7月18日。 2、考生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省直考区现场确认地点: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咨询电话: 82346538、82317347,其他考区现场确认地点由各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3、首次报名的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报名表》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续考的考生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时只须携带《报名表》。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报名表》和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打印准考证 凡已完成现场确认并缴费的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1月17日至11月26日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进入“准考证打印”界面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设置 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六、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8年7月22日前将确认后的报名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49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规定,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每科目考务费60元,《城市规划实务》考务费120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其余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3001866751050503109 八、培训和参考用书 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省建设厅规划处联系。 地 址:哈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 联 系 人:张宁 电 话:0451—53630447 九、考生须知 (一)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考试前与报名点联系。 (二)参加《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的考生在答题时须注意: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 (三)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以确保整体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〇〇八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人事 考试 注册规划师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 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原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0]20号以及原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即本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免试: (一)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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