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建集团适应建筑企业体制需要 积极推进基层民主管理
简介:(一) 建筑企业体制的变革过程及企业民主管理的现状。 我国建筑企业管理体制,从改革开放以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党的一元化领导:“三个条例”下的党委保 ...
(一) 建筑企业体制的变革过程及企业民主管理的现状。 我国建筑企业管理体制,从改革开放以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党的一元化领导:“三个条例”下的党委保证监督、职代会民主决策、厂长(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厂长(经理)负责制;近年来,经过产权改革的企业则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行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成的新的一种法人治理结构。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的调整之后,部分企业形成了“新三会”、“老三会”并存的局面,这是客观存在的,或者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这也是大多数建筑企业管理体制的现状。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逐步适应“WTO”需要,与国际服务业并轨,改革建筑行业的管理模式,实行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工程承包服务方式,且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又可以是独立法人的企业。这样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培育健全的市场体系,有利于市场竞争。 但由此一来,对于企业原有的内部管理体制,就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当然,对于处于这个管理体制中的民主管理制度来说,冲击则更大。因为建筑企业对工程的管理,大都是经营层与劳务层“分离”,以总包企业而论,目前基本上是处于经营管理层,原来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管理施工一体化的体制早已被打破,因此,工程队、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体系,事实上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项目部为主要形式的现场型的经营管理组织。 项目部,这一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应运而生的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它对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而言,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它实行项目负责制,减少了体制成本,有了效率,有了效益,提高了质量,保证了安全,这是应当肯定的。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不能讳言的是,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譬如,组建一个项目部的初衷,是仅对一个项目负责,事实上,在实践过程中,是不现实的,目前一个项目部往往要陆续接几个甚至多则十几个工程,且大部分工程都长期存在着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这样,项目部势必就要不断扩大且要保持相对稳定,事实上成了固定组织。客观的说,它也有先天不足,如,在考虑项目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时,没有从我国建筑企业体制变化的客观情况出发,使之比较完善一些。这几年,许多企业都在进行了探讨,但在项目组织中的民主管理方面,还存在着缺位现象,或者说还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模式。 前一个时期,尽管一些企业党委、工会始终坚持职代会制度,但其民主管理活动,基本上是浮在上边,究其原因,归根到底,是一个企业体制问题。面对这种情况,有的企业及其基层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是客观存在的。 (二) 积极推进企业基层民主管理的必要性民主是一个国家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民主管理亦是企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建国后的几十年来,在规范国有企业的体制中,无论曾有过多少次的调整,从未取消过民主管理制度的内容。大的方面有宪法的保证,具体的方面有许多子法即许多法律法规为依据。因此,在企业推行民主管理制度,是有法律保证的。从长远的方向上讲,也是我国民主政治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 新中国的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由来已久,最有典型意义的是 “鞍钢宪法”的时代,即以“两参一改三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它曾经为我国建立工业化基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三个条例”体制,还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及至现行的公司制,民主管理制度始终都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可以说,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为我国工业企业的跨越式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们在充分肯定企业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成就时,也要看到事物是发展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体制的调整变化,我们所说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其中有些问题还制约着我们民主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正如前述,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许多从事民主管理工作的同志感到茫然。在具体工作中,觉得民主管理既有法律保证,同时似乎又觉得不同法律之间相互制约,在实际工作面前往往无能为力。即使在厂级职代会活动中,也是务虚多,务实少,形同虚设。更有甚者,已经有多年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了,企业的许多重大问题,不能够群策群力,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任由资方决断,不受监督,即使有开展“厂务公开”活动的,也往往流于形式。长此以往,极大地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最终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此等实例,也不鲜见。 前不久,在总结了多年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现有企业“新三会”、“老三会”并存的状况,一些地方相继颁布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非常及时的、必要的。这在不具备制定全国性法规条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个很好的举措。依笔者所在的济南市为例,在目前企业体制下,它从促进和规范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出发,基本理顺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关系,在新形势下,解决了一个法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问题。在实践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使企业有法可依,是一个很好的地方性法规。 (三) 积极推进企业基层民主管理的思路如同前面所述,就目前企业的内部、外部环境来说,要想使企业民主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说实话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我们有关方面下很大的力气,需要我们以积极创新的精神去思考、去实践。笔者认为,需要社会的各方面共同努力。 1、凡是与企业有关的党政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组织单位,都应当提高实行企业民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改变一些片面看法,如,有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那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有的企业领导人员认为那是工会的事情;企业基层中还有一些独断专行的负责人,他们认为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是制约自己的,对此有敌对情绪。诸如此类,都是推行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思想障碍,必须予以端正。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民主管理,是一个企业体制问题,它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和发展的许多重大问题,是企业内外有关方面的共同责任,绝不仅是工会等组织的业务工作。 2、提高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党政机关及主管企业的部门要站在法制建设的高度,要从政治改革的角度,大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适用于更大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及各专门工作机构要加大执法检查,使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维护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在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工作者中,进行普法教育,提高人们执行民主管理制度的自觉性,主要解决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工会应当勇于承担起指导和组织企业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责任。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四项职能无不涉及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这是一个履行职能的平台,是发挥工会作用的用武之地。要想能够担当起这样的重任,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要按照《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配备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兼职工会干部。同级党政组织要支持工会从自身的特点出发,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作为从事工会工作、从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同志,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力,积极主动的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4、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最重要是加强制度建设。时下,尽管有法可依,但是,每一个企业的性质、体制、组织机构及经营生产特点等情况不同,所以,每一个企业应当制定适应自己实际情况的“民主管理细则”。要明确本企业职代会的职权范围及实现形式,要保证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到位。在企业制定“民主管理细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最紧迫的任务。 5、不仅小型企业要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大中型企业的二级、三级单位即分公司、车间、工程队、项目部等施工经营组织,都应当明确定期召开职工大会的时间、议事权限及活动方式,以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济南四建集团政研室主任 郑志海)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