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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教育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2014-4-14 11:5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40| 评论: 0

摘要: 第一条 为鼓励全国建筑教育工作者的敬业精神,表彰为建筑教育所做出的业绩和贡献,树立榜样,扩大建筑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影响。中国建筑学会决定自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教育奖”,以表彰在建 ...
第一条 为鼓励全国建筑教育工作者的敬业精神,表彰为建筑教育所做出的业绩和贡献,树立榜样,扩大建筑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影响。中国建筑学会决定自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教育奖”,以表彰在建筑教育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建筑教育工作者和对建筑教育事业起过重大推动作用的人士。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教育奖”是授予我国建筑教育工作者的最高荣誉奖;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教育奖”获奖人数不超过30名。获奖人员名单由中国建筑学会公布,并对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
第三条 申报范围:
1.申报者是长期(20年以上)从事建筑教育的教育工作者,或是对建筑教育的发展起到过重大推动作用的人。
2.申报者应在建筑教育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育活动中有独到的创举,对中国建筑教育事业做出过突出的贡献,在学科建设、建筑理论创新、教学体制和教学内容等方面做出过重大贡献。
3.申报者必须是中国建筑学会会员。
第四条 申报方式采取个人申报和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教育评估分会提名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个人申报者应按照统一要求填写《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教育奖申报书》一份。《申报书》的内容包括:申报表格;个人简历;从事建筑教育的总结说明等。申报说明内容应写明在建筑教育方面做出的贡献,文字不得超过3千字。申报材料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申报材料内容有争议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评选的组织机构为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教育评估分会具体负责评选和受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建筑学会相关领导和建筑教育评估分会的资深专家9至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较为广泛的代表性。申报人不能进入评选委员会,同一个单位的评委会成员不宜超过1人。
第七条 申报工作完成后,评审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注册和资格预审,待预审完成后即将全部资料移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对汇总项目逐一进行核实和评议,在进行初评、筛选,提出候选名单后,再进入下一轮工作。在第二轮评审时,每位评委应认真阅读评奖材料和初评意见,依照统一标准,严格把关和公平、公开、公正的评选原则,最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名单。
第八条 每一申报人应缴纳相应数额的工作成本费,具体费额以每届评选通知的规定为准,工作成本费用应与申报材料同一的时间内汇至中国建筑学会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九条 获奖人员于表彰前应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上向社会和业界进行公示。
每届获奖人员名单将在相关报纸、刊物上公布,获奖证书将在中国建筑学会年会上颁发。
第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该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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