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4月22日下午,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召开,省地震局局长张鹏作了关于《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提请审议。 该《条例(修订草案)》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依靠社会力量捕捉异常现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应当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指出“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和群测群防相结合”。即,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队伍,完善乡镇和城市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制度,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捕捉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在24小时内组织调查核实。 地震预报意见统一发布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条例(修订草案)》表示,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意见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意见,并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抗震设防要求纳入管理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具体为,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包含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统计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学校应提高抗震设防程度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还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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