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2014-4-11 14:2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8| 评论: 0

摘要:   (一)强制性标准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   ...

  (一)强制性标准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违反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

  (二)推荐性标准

  1.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四)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重要的行业专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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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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