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共同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单位责任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责任 1.科学设计。 2.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3.解释设计文件。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其他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骆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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