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骆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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