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法人 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①主体数目变化 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①客体的范围变更 ②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①权利增加 ②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①即时协商 ②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责任编辑:骆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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