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监督管理
摘要: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 ...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