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造师执业
(一)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责任编辑:骆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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