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责任编辑:骆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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