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2014-4-11 14:2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7| 评论: 0

摘要: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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