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撤销权
摘要: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 ...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 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四)行使主体:债权人 (五)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六)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责任编辑:骆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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