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摘要: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 2.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 ...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 2.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 (1)可以履行抗辩权。 (2)风险各方共担。 2.单务合同-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1)不适用于履行抗辩权。 (2)风险全部由承担义务一方负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 (1)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高。 2.无偿合同。 (1)一方享有权益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代价。 (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要求低。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 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必须采取法定形式。 2.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 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3.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4.从合同无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责任编辑:骆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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