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行政处罚程序
摘要: 1.一般规则 (1)查明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 ...
1.一般规则 (1)查明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2.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 2)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2)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骆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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