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案
摘要: 1.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 ...
1.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3.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4.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5.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应责令改正,还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骆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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