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2014-4-11 14:1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8| 评论: 0

摘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的回避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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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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