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医院学校防震标准应高于其他房屋建筑
摘要: 记者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近日启动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工作,针对当下防震减灾的需要,提高了医院、学校等建筑的防震标准,同时将抗震自救课程列入中小学课程计划。《条例》修订草案今天起面向社 ...
记者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近日启动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工作,针对当下防震减灾的需要,提高了医院、学校等建筑的防震标准,同时将抗震自救课程列入中小学课程计划。《条例》修订草案今天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特别规定: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选址、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第三十二条还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中,机场、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和车站等枢纽建筑,大中型发电厂和水库大坝,六千座以上的体育馆、剧场剧院、图书馆、大型展览馆等,都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特别强调: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预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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