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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禁止对文物建筑涂鸦或贴宣传品

2014-2-1 16:2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674| 评论: 0

摘要:   作为近代中西文化交流一个最重要的桥头堡,几百年来各种文化在澳门这块土地上互相碰撞和交流,形成了今天澳门独特的文化氛围。作为澳门独特文化氛围重要组成部分的 文物建筑 形式丰富多样,而为完善地确保文物得 ...

  作为近代中西文化交流一个最重要的桥头堡,几百年来各种文化在澳门这块土地上互相碰撞和交流,形成了今天澳门独特的文化氛围。作为澳门独特文化氛围重要组成部分的文物建筑形式丰富多样,而为完善地确保文物得到保护,必须考虑将保护文物与城市建设、政府政策、资金运用、公众参 与等联系起来。为此,早前立法会通过了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订定了有关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并将于今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文物建筑存在于城市当中,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不影响私人权益的情况下,这些文化遗产应属澳门市民所共享。因此清晰展露文物建筑的外观以及维 护其周边的环境质量,对保护文物建筑以及城市整体的文化价值有重要作用。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有不少张贴和装置杂乱无章,对文物建筑及其周边景观构成影响, 当中不少更是违反第28/2004号法律核准的《公共地方总规章》及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核准的《广告活动》,在未获准照的情况下擅自设置。

  为了确保文物建筑以及其周边环境可得到良好的保护,避免因广告、招牌、附加结构物或其他设备物的遮挡,使人们的视线难以舒坦及无障碍地观赏和感受文物建 筑以及其周边环境特色和历史氛围,《文化遗产保护法》对涉及文物建筑的广告、招牌的张贴或设置、建筑物外立面的附加结构物、设备物,以及对“刻画、涂鸦” 这种破坏文物建筑外观的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并对原有法例所存在的局限有所填补。如对以往无法进行处理的,影响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橱窗内的宣传物张贴或 装置,又或毋须入则申请的附加物或设备物等的安装,亦纳入了《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管范围内。

  禁止刻画文物建筑

  众所周知,对一般建筑物而言,未得到有关业权人允许的刻画或涂鸦行为即属违法,而对文物建筑更是如此。在文物建筑上涂鸦或刻画,不但会影响文物建筑的外观或原有特征,更会降低甚至完全破坏其文化价值。因此《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必须禁止对文物建筑的任何刻画或涂鸦行为,违者将被处 罚。

  禁止在纪念物上张贴或装置宣传品

  纪念物是指具重要文化价值的建筑物、碑 雕、碑画、属考古性质的元素或构造体、铭刻、窟洞及含文明或文化价值元素的组合体,对澳门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见证及文化意义。因此其所反映的信息,均应完 整、如实及清晰地展示,不得被其他广告或宣传物所干扰。试想像如大三巴牌坊上挂着大型商业招牌,或是妈阁庙墙身上张贴着某公司的宣传单张,无论是对远道而 来欣赏文物建筑或拍照留念的游客,抑或携幼而来认识本土文化并对下一代进行教育的市民大众,均会产生负面影响与干扰。因此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中规定禁止在纪念物上张贴或装置任何宣传品,违者可受处罚。

  诚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并非属商业广告或是违背纪念物的 文化、精神或传统时,对在纪念物上装置一些信息性物品时可以有所例外,如遇庙宇节庆、教堂布道等。因此《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允许在某些特 殊情况下须在纪念物装设与它相关的信息性物品时,在事先经文化局评估并发出具约束力意见后,申请人可根据该意见的内容实施张贴或设置宣传品。

  文物建筑以及缓冲区内张贴或装置宣传品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在文物建筑以及位于缓冲区内的其他建筑物上,张贴或装置具商业宣传性质的物品,如广告、招牌、宣传单张都必须事 先经文化局评估。张贴或装置上述物品的申请人除须遵守有关的适用法例,向有关部门申请张贴或装置上述物品的准照。对于是否适宜装设以及如何装设,有关部门 将咨询文化局具约束力的意见。文化局将基于宣传品对文物建筑或缓冲区内景观的影响,对宣传品的安装位置、遮挡面积的大小尺寸、人工照明对缓冲区历史氛围干 扰的程度、宣传品的安装数量等方面作出评估,并就有关的安装申请提出意见,回复有关部门。申请人须遵守该意见进行安装,如有违反此项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另外,由权限部门发出的有关广告招牌安装准照续期申请,亦须取决于文化局的评估。

  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下,政府部门将联同文物建筑的合法使用者或管理者,相互合作,切实执行有关在文物建筑上刻画、张贴和装置的规定,更好地延续澳门的文化遗产资源,合力保护好澳门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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