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确定:5月26日至6月26日
粤人考〔2009〕55号 关于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考试机构、建设局(建委)、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7号),现将我省的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一)特别提示 考生报名时将分二条不同通道报名: 1.报考“一级建造师”(即未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者)通道; 2.报考“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即已获得某一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需要增获一个专业类别一级建造师资格的考试合格证明书者)通道。 考生登陆我局网站报名时,务必分清选项,谨慎操作。 (二)网上报名时间 全省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5月26日9:00-6月26日17:00。 全省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选择合适报名通道后按程序进行报名(深圳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报名)。 (三)报名确认时间 各市的报名确认时间、地点由各市考试机构决定后公布。 省直报名点定于2009年6月22日至26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为受理考生报名确认时间。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的考生由单位统一备齐附件1要求的报考材料到省直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电话:020-86585561;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考务咨询电话:020-83754261. 各市请将汇总表和考生报考材料务必于7月6日前报送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免影响我省试卷的预订工作。 (四)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三、考试方式及专业设置 (一)考试方式 1.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2年),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的全部科目;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应试科目。2009年度与2007年度为两个连续考试年度。 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该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①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②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③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指定区域内作答。 2.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见附件3),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为单独列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报考人员须提供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审查报考者条件。 3.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方式同第1点“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用于主观题作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二)专业设置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规定,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2009年度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全省主考场设在广州。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www.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证书发放方式 各市考生证书由所在市考试机构负责发放。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可选择“证书速递”服务(由快递公司向考生收取快递费用),也可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 (四)收费 根据粤价〔2004〕307号文规定,《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科130元,其它每科60元。 报名工作结束后10天内,各市按《关于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省级收费主体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考〔2009〕34号)的要求,请将考务费上缴到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财政专户。届时,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将向各市收费单位寄出缴款通知书。 (五)考试用书、考试大纲及考前辅导 考试用书、考试大纲的征订及考前辅导工作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考生可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查询有关事项。 附件:1. 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2. 报名发证登记表 3. 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4. 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5. 报名情况汇总表(略) 6.试卷预订单(略) 7.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8.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主题词:人事 一级建造师△ 考试△ 通知 抄送:省人事厅专技处,省建设厅建管处,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附件1 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 (一)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四科”):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2.符合上述1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考二科”):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 年。 (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专业类别的依据(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4日。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建造师资格考试。 二、提交材料的要求 1.《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自行用A4纸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所在单位已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5.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符合报考条件(一)第2款的考生还须提交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报考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的考生,还须提交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2-1 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报名点: 报名序号:
省直报名点考生考后证书领取方式选择(请在□内打“√”):□自取;□特快专递。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此表由考生在完成网上报名后,用A4纸直接下载双面打印,交单位审核盖章。 2.此表“单位审核”栏由单位填写。单位对报考者所填内容,提交的材料(含照片)等是否真实进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3. 考生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负责,网上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二、报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此表一式一份。 2.所在单位已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工作单位填写要与单位公章一致。 3.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5.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符合报考条件(一)第2款的考生还须提交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三、声明: 我提交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本表所填的内容与网上报名内容一致,如不真实、准确、一致,我负由此引起的后果。 报考者(本人签名): 2009年 月 日
注: 1. 单位审核栏内,经办人不签名(盖章),不予受理。 2.发证机构意见栏由省人事考试局填写。 3.考试合格后,考生应将此表交回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中。 附件2-2 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报名点: 报名序号:
省直报名点考生考后合格证明领取方式选择(请在□内打“√”):□自取;□特快专递。 一、填表注意事项: 1.此表由考生在完成网上报名后,用A4纸直接下载双面打印,交单位审核盖章。 2.此表“单位审核”栏由单位填写。单位对报考者所填内容,提交的材料(含照片)等是否真实进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3. 考生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负责,网上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二、报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此表一式一份。 2.所在单位已加盖“与原件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工作单位填写要与单位的公章一致。 3.本人学历(位)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5.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三、声明: 我提交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本表所填的内容与网上报名内容一致,如不真实、准确、一致,我负由此引起的后果。 报考者(本人签名):
注: 1. 单位审核栏内,经办人不签名(盖章),不予受理。 2.发证机构意见栏由省人事考试局填写。 3.考试合格后,考生应将此表交回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中。 附件3-1 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附件3-2 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附件4 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5(略) 附件6(略) 附件7 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摘自《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
注:1. 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2. 为便于考核认定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的确认,对“本专业”和“相近专业”进行了划分,供申报和审核考核认定条件时参考。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认。 附件8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国人厅发〔2006〕213号 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二)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三)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合并的专业类别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2个专业类别。调整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三、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二)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三)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调整情况,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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