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资料(四)
101.P89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券合同,我国《合同法》中称的合同,是指狭义上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02.P89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03.P90、合同的种类: 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 104.P91、建设工程纠纷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105.P93、(2)1)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2)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撤回仲裁申请;缺席裁决。 5)当事人自行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6.P94、 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107.1Z303013 诉讼程序 (1)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08.P95、(3)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第二审审理要求: ·事实清楚,维持原判决; ·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事实错误,重审或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以上诉。 109.P96、1Z303022 诉讼保全 (2)保全方法: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110.P98、(1)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2)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特殊类型的案件,也就是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 3)凡是法律明确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的法院。 111.P99、执行程序: 2)第二个黑点:③执行中发生异议的处理。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④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12.P100、(4)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明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13.P101、(1)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达成协议的文书。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 (2)仲裁协议的特点 (3)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仲裁委员会。 114.P10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仲裁委员会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115.P103、(3)施工合同质量纠纷 1)纠纷成因 建设单位不顾实际的降低造价,缩短工期。 不按建设程序运作。 在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提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 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 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制度不严格 (4)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 1)纠纷成因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因履行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因配合与协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因违约和罚款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 116.P107、(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7.P108、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8.P109、(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P110、(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120.P116、(1)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21.P117、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2.P119、(6)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23P120、1Z304022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Z304023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124.P121、(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2)行政处分。 1304032 刑事责任的种类 (3)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125.P122、1Z304041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发生 没有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 (2)存在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如果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1Z304042 (1)特殊主体:它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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