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层住宅消防给水设计问题探讨
住宅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居住场所, 正确处理好住宅设计中的消防给水问题, 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影响到住宅建设的可靠性。现就中高层住宅消防给水的设计问题做如下探讨。 1 中高层住宅室内消防给水的设置原则及范围界定 1999 年6 月1 日开始实行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 将住宅按层数划分为以下4 类: 低层住宅为1~ 3 层; 多层住宅为4~ 6 层; 中高层住宅为7~ 9 层; 高层住宅为10 层及以上。 根据我国国情及住宅建设的发展趋势, 中高层住宅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是中小城市发展安居工程的重点。因此, 必须明确其相应的消防给水的设置原则及范围界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修订本) 第8·4·1 条中规定: 超过7 层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6 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上述规定明确了中高层住宅消防给水的设置范围。但在实际工程设计中, 经常会遇到7 层的单元式住宅附设有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是按7 层考虑还是按超过7 层考虑, 关系到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问题。在征得有关消防部门建审人员的意见后, 根据实际设计经验, 常采取以下做法: (1) 7 层的单元式住宅附设地下室, 按8 层考虑, 必须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2) 7 层的单元式住宅附设半地下室, 可以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3) 7 层的单元式住宅附设阁楼, 进入阁楼层方式若为套内设爬梯, 可以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4) 7 层的单元式住宅附设阁楼, 进入阁楼层的方式若为公共楼梯间, 则按8 层考虑, 必须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一般情况下, 7 层的单元式住宅可以不设消防给水设施。但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易引起火灾的蔓延和扩散, 因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修订本) 对超过6 层的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做出了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 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等。 如果一座建筑物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100 m2, 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h 的非燃烧体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则7 层的单元式住宅亦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如果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300 m2 或超过一层, 则应按商店要求,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若建筑内既有住宅、办公用房, 又有商店、库房、工厂等, 则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者确定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2 中高层住宅室内消防给水设计 2.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 直接关系到室内消火栓供水的可靠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修订本) 规定:对于7~ 9 层的单元式住宅和不超过8 户的通廊式住宅, 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 进水管可采用一条; 对于超过6 层的塔式和通廊式住宅, 如果室内消防立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 应至少每2 根立管相连组成环状管网。同时规定设有消防给水管网的住宅, 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还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平屋顶上宜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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