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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规范建筑业从业资格

2013-12-13 12:3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88| 评论: 0

摘要: 日前,澳门立法会全体会议一般性通过《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内的认可、登记、注册和执业资格法律制度》。该法案已在澳门酝酿逾十年,如最终生效,建筑及城市规划领域内的从业人员将执行执业资格认可和登记制度,同时设 ...

日前,澳门立法会全体会议一般性通过《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内的认可、登记、注册和执业资格法律制度》。该法案已在澳门酝酿逾十年,如最终生效,建筑及城市规划领域内的从业人员将执行执业资格认可和登记制度,同时设立建筑及工程专业委员会,引入强制实习机制。

由于认为原有关于执行编制计划、指导和监察工程职务的技术员的资格和执业责任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合且不能满足澳门特区近年的急速发展,澳门启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

分开专业执业资格

当前,澳门现行工程及城市规划从业员等资格及责任制度,由《都市建筑总章程》规范,合资格人士只需持学历证明,到土地公务运输局申请及签署声明书就可注册执业。但由于澳门社会急速发展,该制度未能与国际接轨,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因此,日前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旨在有效规范行业,完善资格制度。这主要涉及建筑师、景观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工程师的入职条件及从事该等专业的资格要求。

法案涵盖十三类专业范畴,即建筑学、景观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土木工程学、消防工程学、环境工程学、电机工程学、机电工程学、机械工程学、化学工程学、工业工程学、燃料工程学及交通工程学。

法案还规定,取得这些专业的学士学位,要取得相关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在提出申请时,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申请人所拥有的学位,完成至少两年全职或5年非全职的实习期;认可考试成绩及格。

法案主要在于建构建筑范畴内的资格认可及登记制度,同时理顺《都市建筑总章程》的执业注册,形成完整的规管专业人士的法律制度。其分开处理专业资格及执业资格,在专业资格取得方面,采资格认可及登记方式,由“建筑及工程专业委员会”执行;在执业资格方面,有关人士取得资格认可登记后,可向工务局申请职务注册。新制度将从实习、考试、资格认可、登记、执业注册、持续进修、专业职务划分、责任、监察、处罚及保险(放心保)等,作出明确定义与规范,构成相对较完整的专业资格认可及执业注册制度。

设立“建筑及工程专业委员会”

根据法案,政府将设立“建筑及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拥有建筑学、景观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工程学学士等学位并拟取得相关专业职位,进行资格认可和登记,同时必要时对私营部门的技术员采取提起纪律处分程序等。委员会属政府合议机关,委员比例以政府代表为主。

法案规定,建筑及工程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方式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委员会具有重要地位,因其涉及的职能范畴多样,包括专业资格认可的制订和登记程序,设定考试的种类、周期以及规定专业人士必须进行的持续进修的类别、时数和方式等,将由补充性的行政法规订定,而这些法规均须由成立后的委员会讨论。

引入强制实习机制

在澳门从事建筑及工程专业工作人士,执业注册只是其一选择,拥有资格认可而不执业注册人士,其职业活动不会受影响,只是没有法定资格及不能以其名义执行计划编制、指导及监察工程的法定职务。法案规定,资格认可制度设立强制性实习机制,而至少连续三年实际执行建筑或城市规划范畴职务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可豁免实习,但须参加并通过认可考试。

法案设过渡期,已拥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在法律生效时已在澳从事建筑及城规相关职业,只需在法律生效日起两年内向委员会申请登记,则可豁免实习及认可考试。法律生效前已在工务局注册的技术员、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公司,则可继续执行有关职务,直至注册有效期满。续期时须遵守法律,即先取资格认可再注册。

(责任编辑: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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