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近日,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经河北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分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其内容体现了河北特色,突出了创新性,同时兼顾细化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 明确保护主体,凸显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 《办法》明确指出,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由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的保护委员会,推动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置保护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体现整体保护理念,着重保持本地区的文化和风貌特色 《办法》规定,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满足具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文物古迹比较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等要求。当地政府应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加强对当地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补充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内容。 保证公众参与、加强民主监督,保护相关权利人权益 《办法》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各区市、县级政府必须选聘公众代表、专家参加保护委员会,参与决策、监督管理;实施公告、听证、公开,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和撤销,历史建筑保护图等,均应向社会公布、公开;强化权利保护,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严格保护措施,依法推动保护工作 《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及其保护职责,强化规划编制准入管理;严格特殊建设审批,明确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具体规定了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突出纠正违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从制度建设上防范“重处罚轻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的发生。 据悉,该《办法》的正式施行,将对保护河北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燕赵文化,全面提升全省文化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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