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阳,现任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ADU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首席顾问;清华大学设计总裁研修班讲师;同济大学设计总裁研修班讲师。
企业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业务决策机制必然由“集中式”逐渐走向“分布式”,组织架构中开始出现二级业务单元(SBU)。那么,设立SBU的原则是什么?
设计公司的规模
按员工数量这个单一维度,可以将国内民营设计公司大体分为五个阶段:
微型企业——50人以下;
小型企业——50—200人;
中型企业——200—800人;
大型企业——800—3000人;
巨型企业——3000人以上。
微小型企业基本上不存在设立SBU的迫切需要,中型企业开始面临这个问题,大型和巨型企业已经有若干SBU。
SBU与业务部门的区别
SBU是能具备全业务职能(即运营、销售、市场、研发四个环节)的二级机构,而业务部门一般只能承担其中一个环节的职能,如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所、研发中心、市场部、经营部等等都是属于业务部门。
国内设计公司设立的SBU,名称各异,如分公司、事业部、(综合)所、工作室等等。无论叫什么,实质都是能独立承接和完成项目。
细分市场三要素与SBU
无论是否有意而为之,企业设立SBU都是为了追求在细分市场上的发展需求。确立细分市场的核心三要素是:客户、产品或服务、地域。

客户:细分市场中的客户有一定的共性,在需要和需求上有类似性,这样企业才有可能为他们提供相对一致性的产品或服务。这里要说明一点,建筑设计是定制产品,不是标准制品,也就是说你为客户A、B做的设计不可能完全一样,也不能把图纸转卖给C,做不到100%相同,无法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但这并不是说各项目之间在技术和项目管理上,完全没有内在逻辑的相似性。客户需求的共性越大,我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致性程度越高,研发成果的针对性越强,但同时会带来细分市场总容量越小的问题,造成研发成果可重复利用次数太低,效益不明显。所以寻找客户共性应该适度.
产品或服务:就是我们打算为这些有一定共性的客户提供怎样的产品或服务。
地域:在哪里为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一般而言,地域越小,客户的共性越多,地域越大,客户的共性越少,到一定程度甚至需要分为两个细分市场。
上述三个要素中的任意一个都可能成为设立SBU原则。以客户为原则在设计行业并不多见,其他的智力型行业(如管理咨询公司)是有按客户群设立SBU的,如快消品行业事业部、服装行业事业部、政府客户事业部等;以产品或服务为原则的并不少见,如CCDI的体育、居住、轨道交通、公建、医疗等事业部;以地域为原则更是常见的一种形式,即设立多个地方分公司,独立地在一定区域开展业务。
原则:产品还是地域?
地域之所以成为最重要的原则,是因为企业管理者认为地域差异和阻隔是关键因素。地域间文化、气候、地理、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以及信息、技术、人员、物资等生产要素的交流障碍,在任何时代都是企业异地拓展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地域差异中,文化、气候、地理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需要在项目设计中予以考虑,但并不足以以此为原则。地域经济差异在中国是非常显著的,产生了不同层次(档次)的设计产品需求。一般来说,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市场定位,产品满足特定层次的客户需求,在业务拓展中并不会随意调整产品档次和客户档次。客户也会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对等的设计供应商。所以,经济差异也不应是原则。
中国经济的非市场化程度较高决定了地域政治差异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这里所说的政治差异不是政治体制上的差异,而是“关系”造成的,特别是近些年的国进民退使官方在经济活动中的掌控权越来越大,甚至出现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中,官员指点江山、业主方成为看客、设计师沦为绘图员的现象。但是,从企业发展角度看,我们只能寄希望于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在未来逐渐提高,尤其是民营企业,起始于市场开放,也只能在更开放的市场中寻求发展,搞定政府关系只是短期生存行为,不是长期发展行为。所以,地域政治差异是重要的因素,但不应成为设立SBU的原则。
地域在信息、技术、人员、物资的交流必然产生障碍。弗里德曼在《世界是平的》一书中,认为现代技术已经并将持续降低这样的障碍。事实上,跨地域合作的困难可能更多的是思维障碍、文化价值观的问题。还有,民营企业长期低成本运作模式造成硬件条件严重滞后也是重要原因。
否定按地域原则设立SBU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异地拓展的初期不可以采用地方公司的模式,但是不宜长期化,应适时转为按产品原则(如事业部制)设立SBU。否则,迟早会发生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分封”与“郡县”之争,上演“削藩”的双输悲剧.
以产品线为设立SBU的原则理由很充分,同一细分市场中,市场渠道、客户资源、技术体系、资源调配、研发体系等方面都有共享的需求,以此为原则设立SBU可以为充分的共享提供组织化的保障。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中,大型企业几乎全部按产品线原则设立SBU。国内一些设计公司在此方面的尝试(事业部制)有成功的,也有不甚成功的(尽管现在论成功与否为时尚早),我认为,现阶段,问题不在制度本身,而在于企业文化(平等与否、合作与否、信任与否、尊重与否、分享与否)以及文化影响下的治理结构、运营结构。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现象是,一些设计公司在规模发展过程中,多个SBU之间既不是按地域划分,也不是按产品划分,而是同质化的。究其原因,官本位思维、内部摆不平、企业管理能力弱、宁做鸡头不做凤尾等等都可能是根源,但是,成就一个企业而不只是一个赚点钱的公司,上述问题是回避不了的。
综上所述,大型企业按产品或服务为原则设立SBU是必然,迟早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