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是历史建筑迈不过的一道坎吗
杭州市法制办起草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草案删除了“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历史建筑”这一细则。并规定对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月5号《青年时报》) 俄国作家果戈理说:“当歌曲和传说已经缄默的时候,建筑还在说话。”但如果在杭州城,让这些古老建筑“不再说话”的时价也只是50万封顶的时候——50万,够买几平米杭州的房子呢?这个罚单娇嗔的保护条例究竟算是保护文物还是放任损毁呢? 这个问题当然不是苛责于地方法规。事实上,这恰恰是诸多城市在保护历史文物上“法力有限”的不得已。今年7月24日,《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再往前看,2007年6月,《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也规定“未经文物部门勘探就擅自进行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说,50万元最高罚款限额,几乎成了每个城市指向文保乱象的最后一把尚方宝剑。遗憾的是,剑未出鞘,力已绵柔。 相较于不少历史建筑所在地块数以亿计的土地拍卖款,以及背后衍生的巨大的商业利润,区区50万算得了什么呢?无怪乎有官员直言:“比如在国内的一座城市,曾有一位开发商,在拆掉古建筑之前,就拿着50万的罚款找到文物部门,以此显示其拆毁文物的决心。”此类尴尬,皆来自于上位法的“不思进取”。因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若不构成犯罪,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上位法如此悖谬于现实,地方法规绵软乏力也就不足为奇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城市化每进一步,文保的空间往往就退后一局。历史建筑消失于公共事件的口水中,肇事者大抵安然无恙,不断重申的区区“50万元”又能吓唬谁呢?文物建筑与商业开发的对垒,犹如环保生态与经济民生的矛盾,与其说这是一些不可调和的问题,不如说是个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短时思维与科学发展的角力。 不可复制的文物,是历史的妙手偶得。珍视还是挥霍,不仅是一种姿态的考量。50万是历史建筑迈不过的一道坎?这个问题,亟待相关法规审慎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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