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劳保费计取办法减少建安工程投资流失的报告

2013-3-30 16:2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50| 评论: 0

摘要: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建安工程劳保费,是指建安工程投资中支付给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和医疗福利费,以及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和医疗福利费等。是采取由国家制订的预算定额来事先确定的,属于建 ...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建安工程劳保费,是指建安工程投资中支付给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和医疗福利费,以及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和医疗福利费等。是采取由国家制订的预算定额来事先确定的,属于建安工程造价的组织部分。

  按照原国家计委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5)352号文规定,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确定,是按施工企业的劳保费负担情况来考虑的,即国有施工企业取费高,集体施工企业取费低,乡镇施工企业没有劳保取费,高低差额一般在建安工程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个别地区达百分之七(如果按目前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统筹标准测算,应加大部分地区施工企业的劳保取费标准高低差要达到百分之七)。这种规定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价格竞争的要求,在实际效果上也没有安全起到保护国有施工企业的作用,不利于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承揽任务,不利于搞活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第二,由于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一般是由国有施工企业承建的,因此国有施工企业的劳保负担基本上由政府投资来解决不仅不够合理,同时也加大了政府负担;第三,这种规定容易造成一些国有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吃劳保费“差价”,不利于建筑市场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提高。

  针对这种情况。89年建设部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9)248号文提出要“改变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确定费率的办法。”即同一建安工程不论由何种性质的施工企业承建,其劳保费均按同一比例确定,实行相同的产品相同的预算指导价格。这一规定,解决了施工企业之间平等价格的竞争问题和施工企业之间转包工程吃劳保费“差价”的问题,对减少政府投资也有积极意义。但这种规定没有解决国有施工企业劳保负担重的问题,统一后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满足不了国有施工企业上缴社会统筹的需要,特别是政策规定对劳保负担较轻或基本没有劳保负担的乡镇施工企业也按同一比例计取劳保费,造成了劳保费挪作它用和一部分建安工程投资的流失。 为了解决统一劳保费计取标准后所出现的问题,88年以后部分地区根据84年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关于“在建筑业实行劳动保险改革试点”的决定,以及85年原国家计委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5)352号文中关于建安工程劳保费 “可实行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和88年 发(1988)45号文中关于“退休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中划出来”的规定和精神,先后实行了建安工程劳保费由工程劳保费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和调剂使用。目前已有湖南、新疆、黑龙江、云南、陕西、山东、山西、安徽、北京、内蒙、吉林、辽宁、贵州等13个省级地区和南京、州、厦门等60余个地市进行了这种改革。通过几年的实践,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减轻企业负担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也受到了当地政府的充分肯定。

  对各地区关于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做法,我们意见应当给予肯定。但考虑收费审批权限的要求和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需进一步规范,请你委就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第一,建安工程劳保费标准必须要按照目前预算定额的管理体制,对执行专业部费用定额的工程,其劳保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对执行地方费用定额的工程,其劳保费要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第二,建安工程劳保费必须由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和对施工企业调剂使用,避免定额规定的劳保费流失。统一收取劳保费后,对乡镇施工企业和负担轻的集体及城镇个体施工企业,采取不拨或少拨劳保费;对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合理的劳保费支出,则采取按定额标准拨付另加补贴。实行这一办法后,施工企业仍继续按规定参加社会统筹或国务院批准的行业统筹。第三,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由我部另行制订。具体的劳保费标准及收取、拨付办法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基金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严格接受当地计划、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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