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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关于重申信用评价工作纪律的通知

2013-3-30 17:1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07| 评论: 0

摘要: 各信用评价服务中介机构:   最近,发现个别信用评价机构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要求企业参加信用评价,这是严重违反信用评价工作纪律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信用评价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十个一 ...
各信用评价服务中介机构:

  最近,发现个别信用评价机构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要求企业参加信用评价,这是严重违反信用评价工作纪律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信用评价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十个一律不准”:

  (一)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以政府部门及本协会的名义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企业是否需要信用评价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

  (二)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利用政府部门及本协会的影响,要求企业接受信用评价服务或其他中介服务。

  (三)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以任何方式利用外单位及个人为本评价机构联系企业、拉业务。

  (四)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作主观臆断,必须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价。

  (五)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对受评企业作信用等级的承诺。

  (六)一律不准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信用评价工作。

  (七)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乱拉业务。

  (八)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向受评单位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

  (九)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乱收费。

  (十)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简化评价程序。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立即取消信用评价资格;在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天;对其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永久录入数据库;在“信用杭州”网的显著位置永久暴光。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信用评价机构不得在任何场所、用任何形式向企业散发、宣传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经中小[2003]387号)文件,一经发现,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三、各信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应精诚合作,不得相互诋毁,制造事端。

  四、各信用评价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承诺、严格履行协议,不得向协会提出无理要求,讨价还价,信用服务要率先垂范。

  五、各信用评价机构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行文。

  六、严格执行企业信用等级“二十六条控制标准”,对高评信用等级的,按“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简化评价程序”论。

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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