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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镇集资建房宏观管理的通知

2013-3-30 17:1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36| 评论: 0

摘要: 新四区、塘汉大、五县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村镇住宅建设的管理,杜绝滥占土地,规范村镇建房计划的审批程序,控制好城市规划,保障村镇住宅建设有序、健康的发展。现就加强村镇集资建房计划管理提出 ...


新四区、塘汉大、五县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村镇住宅建设的管理,杜绝滥占土地,规范村镇建房计划的审批程序,控制好城市规划,保障村镇住宅建设有序、健康的发展。现就加强村镇集资建房计划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市建委、计委、经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宏观管理的通知》(建计[1998]1229号)要求,村镇住宅建设计划自今年起统一由市建委下达,各区(县)不得再自行下达。为此,市建委增设了村镇集资建房计划渠道,该计划计入城建个体投资规模。

  二、申报村镇集资建房计划的项目必须是我市新四区、五县和塘汉大三区行政区域内,以解决和改善村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为目的的迁村并点或旧村改造的建设项目。任何在村镇建设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列入此计划。

  三、为了加强宏观管理,控制建房总量。申报村镇建房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天津市总体规划和区(县)域总体规划的控制要求,持有市及区(县)村镇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村镇住宅建设详细规划。根据市建委和市规划土地局确定的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建设总规模,按照区(县)主管部门审定的拆迁方案,安排下达年度建房计划。村镇集资建房严禁占用农田、菜地等农业用地。

  四、申请村镇建房计划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座落的行政区划,首先向所在区(县)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建委计划主管部门,经会审合格后下达计划。

  五、村镇集资建房计划建成的住宅项目,只能出售给参与集资的本村(镇)村民和职工,不得外销盈利。凡发现利用此计划面向社会售房的行为,市建委将撤消其投资计划,并按照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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